《乡土中国》是费孝通于20世纪40年代完成的社会学著作,其主要内容为大量的社会学调查实践基础上对中国乡土社会的伦理结构、差序格局、礼法观念等的描绘与分析。虽然其整体上为社会学类的著作,但是剖析其内部的法律观点,却仍然获益良多。
一、传统的礼法问题
如果说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有序管理社会而制定的既定行为规范,那么与其相对应的则是那些社会上公认,却还未被囊括进法律成文体系中的礼仪规范。法与道德、法与礼、法与人,长久以来,构成了法律发展理念所探讨的重要问题的一部分。
在《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这一部分,作者对其阐述的开展即以上述问题为基础,即“礼治”与“法治”的关系:1)普遍上,礼治常为本土现象,法治常为西方现象;2)礼治与法治互不可分,法治的过程中必定会掺杂“人”的因素,但如果光有礼,而无法,则礼根本也谈不成“治”。
法律的普及依赖于其所适用的社会环境。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见在经济水平的差距下,现代城市与乡村社会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的巨大不同。
有主要案件类型的不同,有适用方式的不同,也有群众接受程度的不同...
对于知识的理解不应局限在信息的记忆,还应该扩大至在不同环境下能够对其的实践进行合理的弹性调整。
以前我单纯认为乡土社会法治观念的普及程度较低仅仅是囿于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在阅读完这一部分后,我才发现了阻碍乡土社会法治观念发展的因素里,还有着重要却常常被忽视的一点,就是经济水平、长久的风俗文化背后牵涉的人际关系网络。
这个人际关系网络既包括了乡土社会人们的相处模式,也包括了深耕于其心中的人际“经验”。这种与人交往、协商的经验的传递,正如祖先对于土地情怀的传递,也正如老一辈对于安土重迁行为模式的传递。
在现代城市里,人们的人际交往模式多种多样,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格特征、生活环境去选择与他人的相处模式,但是在乡土社会,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模式,牵涉到了对祖先的敬重,也牵涉到了对土地的情怀。
于是就变成了“与人交往的方式”不能轻易改变,于是延伸成了“我应该尽量以一种与先辈行为相似的方式来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
于是法律在乡土社会成为了束之高阁的摆设,它被架设地太高而触及不到土地上的人们,有些人想碰却碰不到,有些人想看却看不到,也有人则根本不知道在自己的头上还有这样一种东西存在。
法律的发展本来就是个漫长的过程,在乡土社会,受居民“积重难返的人际交往模式”的影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则成了“背离土地”的“叛逆行为”。
在乡土社会,“传统”的力量远远超过“改变”的力量,当一种行为模式与思想模式并未对其生活带来特别严重的负面影响时,那种对“传统”坚守带来的尊严与满足则在乡土社会的居民心里高筑楼台。
二、在面对乡土法律氛围的迷茫与偏见
这就像是翻修一栋房屋的一部分,我们达成目标需要找到哪些部分是已经完善的,哪些部分是需要被修整的,而对乡土社会法治理念的改变的难点则就出在这里,即”像是海中捞月,海底捞针“,我们不知道如何从庞大的传统思维网络下去寻找哪一处是脆弱的可以先改变的,哪一处是坚定的我们不易改变的。
在以一种旁观者尚且看不清格局的社会氛围下,我们似乎就能够理解发生在乡土社会里的,人们遇到法律的茫然、那些曾在网络上被嘲讽的”无知“,与那些我们难以想象的”与对方和解而不愿法庭相见“的宽容。
据统计,如今的乡土司法仍然占据了中国法律建设的绝大部分。基层法院占据了法院总量的80%,基层法院的法官数量也占据法官总数的80%。
70年前,《乡土中国》记录“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如今,再以一种新的视角去审视今天的中国法律总体,其实仍然可以这么概括。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势必要因为这种乡土性与基层性而离完善的法治国家与真正的法治社会相差甚远,其实不然。作文www.yuananren.com中国问题的异质化与多样化,导致了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建设方式也可以呈现多样化特点,虽然问题的多而杂导致了问题的根源难以追寻,但是这却不代表我们必须要在发现中国乡土社会法律建设的问题后才能开始进行实践以治理。
面对着乡土社会复杂的法治问题,有些人选择了去思考乡土人情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标准,成果显著。
他们的这种方式改变了我过去的许多刻板偏见。
曾经我存在着一个刻板印象,即“乡土的法是随意的,是以调解为主的,是不重法的,是不严肃的。”
以“调解”为主,这个是基于现实,但是其余的“随意”、“不严肃”等评价则是对乡土法律的最大误解。《乡土中国》提到了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建设是具有局限性的,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导致了人们常常囿于人情难以对簿公堂。对此原本我存在的另一个刻板偏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的是传递法治观念,同法治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那么其中强制性的力量则不可或缺,则应该将法律的观念去强制性地传达至基层:强制性地传达、强制性地约束、强制性地治理...
之前我的观念过于单纯地看到法律的传递过程,却没有看到法律最终为之服务的目的,甚至是对于乡土社会每一个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和谐的社会生活”。
对于乡土社会而言,“和“远比去追求一份形式上的简单判决更加重要,因为在乡土社会中有了人际交往中的和谐,才能谈得上后续整个乡土群体的共同发展。
这样看来,乡土社会的纠纷协调注重调解而“轻视”判决,则并不是基于对法律的忽视,也不是一种对法律存在亵渎的情绪,那些法治工作者的初衷,反而是希望法律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下,依然能够灵活地、合理地去处理法律纠纷。
三、总结:去追求更高水平的和谐与温度
《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曾经指出:无视规则去“摆平”“搞定”,图方便而埋下发展隐患,看似高效的背后却是资源浪费和矛盾积压。以法治为原则,统领人情、伦理,才是化解乡村矛盾的正道、消解乡村冲突的正途、走向乡村善治的正轨。
中国的社会本质上是“乡土社会”,我们不能因为刻意去追求高速的体制建设而简单地一刀切,不能简单地挖除礼治的思想,也不能简单地将审判的地位置于调解之上,不能单纯地认为新生事物一定优越于传统事物,更不可一概而论地轻蔑地看待“人”的主观情绪之于法律的关系。
还是要始终相信,我们追求的,不是简单地快捷、高速地适用法律,而是如何能够在幅员辽阔的大国乡土区域内,仍然能够保证法律的效力在每个人的身上有力量、有温度、有情怀。